2018年12月21日 星期五

修正《聽力師法》第 3 條、第 8 條條文

依照行政院公報第 024 卷第 244 期刊載內容(PDF 下載),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37641 號」修正《聽力師法》第 3 條、第 8 條條文。本會簡要說明修正事項如下:
  • 中央主管機關由「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第 3 條)
  • 不得發給執業執照的情形中,「經廢止聽力師證書」者,修正為「經撤銷或廢止聽力師證書」者。(第 8 條)
  • 不得發給執業執照的情形中,「罹患精神疾病或身體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以及此情形主管機關「應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的部份,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聽力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者。(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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