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4日 星期一

人工電子耳植入術相關規定

衛生福利部於 2018 年 9 月 6 日衛部醫字第 1071665803 號(刊載於行政院公報)發佈修正《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根據其中第 5 條、第 30 條、附表一等,對人工電子耳植入術進一步規範。本會現摘要如下:

醫療機構條件

  • 場所:應為醫院
  • 人員:專任耳鼻喉科專科醫師一人以上、專任聽力師一人以上、專任語言治療師一人以上
  • 設備:耳科顯微手術設備、聽覺電氣生理檢查設備包括:腦幹聽性反應檢查儀(ABR)或穩定狀態聽性反應儀(ASSR)、耳聲傳射(OAE)

操作醫師資格

  • 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資格三年以上
  • 具鼓室成形手術五十例以上臨床經驗,及中耳膽脂瘤手術二十例以上臨床經驗,經服務醫院審查通過,並發給證明文件
  • 完成人工耳蝸植入術訓練,並取得證明

操作聽力師資格

  • 經有獨立調頻經驗之聽力師指導調頻十五次以上,或具人工耳蝸電流圖調整經驗一年以上
  • 取得人工耳蝸調圖工作坊或研習課程證明

其他應遵循事項

  • 病人接受人工耳蝸植入術前,應經精神科專科醫師進行術前評估,並出具診斷證明
  • 病患接受人工耳蝸植入術後,應轉介至復健科進行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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