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 星期一

制定《醫療器材管理法》共 85 條

依照行政院公報第 026 卷第 13 期刊載內容(PDF 下載),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4021 號」制定《醫療器材管理法》共 85 條條文。本會簡短摘錄其中若干條文說明如下:
  •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 85 條),施行後原本《藥事法》有關醫療器材之規定則不再適用(第 83 條)。
  • 可調節或改善人體結構及機能的器材,如果是使用時毋需醫事人員協助之輔具(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構造,促進活動及參與,或便利其照顧者照顧之裝置、設備、儀器及軟體等產品),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免列為前項醫療器材之品項。(第 3 條)
  • 醫事機構(例如聽力所)為執行業務之必要,得供應業務相關之醫療器材(例如助聽器),並得免請領醫療器材販賣業許可執照。但非屬執行業務提供病人使用,而係販賣、零售醫療器材者,仍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醫療器材商登記。(第 14 條)

修正《聽力師法》第 57 條條文

依照行政院公報第 026 卷第 13 期刊載內容(PDF 下載),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3721 號」修正《聽力師法》第 57 條條文。本會簡要說明修正事項如下:
  • 舊有法條說明「外國人及華僑」參加聽力師考試、執行聽力師業務之適用情況,現在修改為「外國人」之適用情況;因為若華僑仍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本來就可以直接適用《聽力師法》規定,不需在「外國人」以外另設立資格類別。

2020年1月2日 星期四

健保修訂「平衡檢查 V.F.T. (vestibular function test)」申報規定

本日(2020/01/02)行政院公報第 026 卷第 001 期刊登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81260498 號令: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詳見修正項目(PDF)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本次修正包括編號 22017C「平衡檢查 V.F.T. (vestibular function test)」之申報給付相關規定(請參見修正項目檔案第 16 頁、總說明及對照表檔案第 13 頁),新增一條規定:「屬西醫基層總額部門院所,除山地離島地區外,限由專任醫師開立處方及執行始可申報。」若為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則與先前相同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