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 星期一

修正《聽力師法》第 57 條條文

依照行政院公報第 026 卷第 13 期刊載內容(PDF 下載),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3721 號」修正《聽力師法》第 57 條條文。本會簡要說明修正事項如下:
  • 舊有法條說明「外國人及華僑」參加聽力師考試、執行聽力師業務之適用情況,現在修改為「外國人」之適用情況;因為若華僑仍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本來就可以直接適用《聽力師法》規定,不需在「外國人」以外另設立資格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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