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日 星期日

109 年度手語培訓基礎班

  • 主辦單位:嘉義基督教醫院/嘉義市政府手語翻譯服務中心
  • 時間:2020 年 3 月 18 日~6 月 10 日,每個星期三晚上 18:30~21:00,共計 12 堂課
  • 地點:嘉義市再耕園(嘉義市玉康路 160 號)401 教室
  • 費用:需先繳納 1,000 元保證金,上課時數達 80% 者於結業時退還
  • 報名期限:2020 年 3 月 13 日中午 12:00,額滿截止
  • 報名方式:電子郵件 signer.lee@gmail.com、電洽 05-2852698 分機 233 李先生、傳真 05-2852928
  • 報名應提供資訊:姓名、性別、服務單位、職稱、手機號碼、出生年月日、電子郵件信箱

2020年2月1日 星期六

部落格平台轉換

日前本會使用之部落格服務平台(GandiBlog,使用 Dotclear 系統,下稱「舊平台」)公告將於 2020 年 6 月 30 日起停止服務,本會已將原有部落格內容轉移至 Blogger 平台(下稱「新平台」)接續提供。惟受限於系統特性及人力成本,下列調整事項請各方讀者注意:

  • 部落格網址 blog.chiayi.audio 已改為提供新平台之部落格,且升級為 HTTPS 加密傳輸協定。
  • 新平台之訂閱網址與舊平台不同,請使用下列網址進行訂閱:
  • 各篇文章單獨的網址在新平台與舊平台不同,如需連結至特定文章頁面,請重新檢查網址,不便之處請見諒。
  • 舊平台之各項留言內容未轉移至新平台,請見諒。
  • 舊平台具備文章分類系統,而新平台未能提供,故整合至標籤系統,造成檢索不便請見諒。
  • 原舊平台之所有內容仍可至 weblog.chiayi.audio 網址瀏覽,但這些內容預計將於 2020 年 6 月 30 日起隨著 GandiBlog 服務終止而消失。舊平台即刻起不再更新,留言亦不再回覆。

2020年1月20日 星期一

制定《醫療器材管理法》共 85 條

依照行政院公報第 026 卷第 13 期刊載內容(PDF 下載),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4021 號」制定《醫療器材管理法》共 85 條條文。本會簡短摘錄其中若干條文說明如下:
  •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 85 條),施行後原本《藥事法》有關醫療器材之規定則不再適用(第 83 條)。
  • 可調節或改善人體結構及機能的器材,如果是使用時毋需醫事人員協助之輔具(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構造,促進活動及參與,或便利其照顧者照顧之裝置、設備、儀器及軟體等產品),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免列為前項醫療器材之品項。(第 3 條)
  • 醫事機構(例如聽力所)為執行業務之必要,得供應業務相關之醫療器材(例如助聽器),並得免請領醫療器材販賣業許可執照。但非屬執行業務提供病人使用,而係販賣、零售醫療器材者,仍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醫療器材商登記。(第 14 條)

修正《聽力師法》第 57 條條文

依照行政院公報第 026 卷第 13 期刊載內容(PDF 下載),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3721 號」修正《聽力師法》第 57 條條文。本會簡要說明修正事項如下:
  • 舊有法條說明「外國人及華僑」參加聽力師考試、執行聽力師業務之適用情況,現在修改為「外國人」之適用情況;因為若華僑仍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本來就可以直接適用《聽力師法》規定,不需在「外國人」以外另設立資格類別。

2020年1月2日 星期四

健保修訂「平衡檢查 V.F.T. (vestibular function test)」申報規定

本日(2020/01/02)行政院公報第 026 卷第 001 期刊登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81260498 號令: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詳見修正項目(PDF)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本次修正包括編號 22017C「平衡檢查 V.F.T. (vestibular function test)」之申報給付相關規定(請參見修正項目檔案第 16 頁、總說明及對照表檔案第 13 頁),新增一條規定:「屬西醫基層總額部門院所,除山地離島地區外,限由專任醫師開立處方及執行始可申報。」若為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則與先前相同不變。

2019年11月22日 星期五

聽力師執業登記於嘉義地區長照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應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

一、依衛生福利部 2019 年 9 月 3 日「衛部顧字第 1081962397 號」函,下列長照機構任屬為聽力師得執業登記場所:
  1. 提供醫事照護服務之居家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2. 提供日間照顧、團體家屋或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3. 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4. 合併提供服務內容涉及前述三項服務項目之一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二、依衛生福利部 2019 年 10 月 24 日「衛部醫字第 1081670627 號」函所附 2019 年 9 月 12 日「研商職能治療師等醫事人員於社會福利組織執業登記適法疑義」會議紀錄之決議事項,長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因其機構設置標準已規定,得由醫事人員(含聽力師)提供服務,所以聽力師等醫事人員並得於這些機構辦理執業登記,並依法執行業務。

三、本會章程第三條載明本會組織以嘉義市、嘉義縣行政區域為範圍。依本會章程第六條,在本會組織範圍內執行聽力師業務者, 應加入本會為會員,才符合聽力師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2019年11月17日 星期日

台灣聽力語言學會一百零八年會員大會暨學術研討會